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90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玥心陳乃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違約金自105年3月31日起算,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戴錦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