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266號上訴人 陳瑋宜 被上訴人 柯正中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
7月12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45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1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前為男女朋友關係,被上訴人於交往期間以經濟困難或投資為由,向上訴人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57,000元(下稱系爭款項),約定半年內清償,上訴人並以轉帳及匯款之方式,將系爭款項存入被上訴人帳戶,而未要求被上訴人書立借據,詎被上訴人屆期竟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等語。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則以:伊並未向上訴人借款,系爭款項係上訴人用來投資伊與上訴人合夥經營之檳榔攤,並非借款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駁回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且援用原審主張及陳述,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57,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其餘原審判決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敗訴部分,均未據上訴,業已確定)。
五、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之事項:㈠不爭執部分:
上訴人有於96年間兩造交往期間,匯款系爭款項予被上訴人。
㈡爭執部分:
上訴人所匯之系爭款項究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貸或上訴人投資之款項?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經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闡釋明確。則原告就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關係(即請求權基礎)存在之事實,經被告為否認後,即應先為舉證證明,若未能為舉證證明該法律關係存在或具備請求權行使之要件,即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被告並無就抗辯事由存在先為舉證之義務。故在原告未能先盡舉證責任之情形下,即令被告就抗辯事由未能舉證,或所舉證據無法使法院得到對被告有利之心證,仍不得為被告不利之判決。再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責任。而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非謂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當然為消費借貸關係。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19號判決要旨參照)。從而,主張消費借貸關係之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兩造間確有消費借貸契約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
㈡上訴人有交付系爭款項予被上訴人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原告提出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書、存摺內頁影本等為證(原審卷第5至12頁),應堪認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伊借用系爭款項,經被上訴人於原審予以否認,辯稱系爭款項乃上訴人之投資款項,則依上揭說明,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自應由上訴人舉證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經查,上訴人提出前揭轉帳資料及匯款單據,僅得證明上訴人有交付金錢予被上訴人,至於轉帳及匯款之原因事實多端,並非當然即屬借貸關係,亦可能係贈與、清償、買賣等事由所致,故上訴人所舉轉帳資料及匯款單據,並無法證明兩造之間有消費借貸之意思合致,且上訴人自承除前揭轉帳及匯款證明外,並無其他書證或人證得以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原審卷第72頁、本院卷第20頁)。從而,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其交付系爭款項予被上訴人係基於消費借貸關係,則其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
還系爭款項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因而判決上訴人敗訴,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楊詠惠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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