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陳應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明 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6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元×原告請求返還
  之面積1.235平方公尺=1,97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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