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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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旗簡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11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0,應徵第2審裁判費14,
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