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谷旭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魏谷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前經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99年11月2日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惟本院為前開裁定後,認本件不得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前開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孫于淦法官林依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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