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548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件。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