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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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328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治勝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設籍在台南縣歸仁鄉明德新村1號,惟現因他案
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與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台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
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