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卯○○○○○○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代理人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代理人癸○○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曹峸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未○○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酉○○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代理人 蔡孟燐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乙○○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僅有普通重型機車乙輛,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機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該機車為民國91年出廠,年份已久、價值低無清算之實益,而債務人目前所有之保單,業經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經本院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