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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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21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4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4月17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本件審理終結,在95年6月
9日宣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尚未確定。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