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621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 陳秋涼 、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一陳秋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就其姓名究為陳秋「涼」或「」,是否有誤繕,以書面陳述意見,如確有誤繕,並請陳報更正。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