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執行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黃永定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