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0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063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合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出宣告破產之
聲請,如破產案件業已准許,請以書面陳報破產管理人姓名、地址,如尚在進行破產案件審理程序而未准許時,亦請提出法院文書陳報本院支付命令承辦股。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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