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35號聲請人甲○○(即日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對人日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甲○○(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為日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日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即清算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清算申報書及收據、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書、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董事會議記錄、帳冊保管清冊、聲請人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134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本件聲請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