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329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公司法第294條定有明文。
又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同法第296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即所有重整債權人均應受此拘束。
而所謂「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程序」,應包括非訟程序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28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所簽發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請求債務人即雅新公司清償票據債權之行為,自屬依非訟程序而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雅新公司業經本院裁定重整,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裁判意旨說明,聲請人非依該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