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8173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玖拾捌萬零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