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7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緝字第86號(聲請書誤繕為訴易緝字)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嗣經本法以94年度撤緩字第80號裁定撤銷緩刑,現送監執行中,而聲請人上開竊盜案件,符合減刑之要件,爰請求裁定減刑云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犯竊盜罪,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7月15日以92年度易緝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確定,復經本院於94年8月22日以94年度撤緩字第80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現送監執行等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有卷可佐,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乃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非本院,本院僅係裁定撤銷緩刑之法院,並非審理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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