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附表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均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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