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再抗告人 周清松
王秀春 沈皎 楊文華 楊齡婷 翁 姚淑君 洪寶燦 鄭好瑞 鄭好專 朱艾琳 陳完陳 劉秀池 蘇秀美 陳銘正 陳庭彰 楊武照 楊璨榕 曾美麗 蕭文蓮 蔡易達 蔡孟龍 黃福隆 高麗婷 (原名 高麗完 ) 詹蕙嬪 吳招治 許景涵 蔡正芳 邱倫 陳美鳳 曹卉婕 許道柏 徐清芸 羅世東 蘇文瑜 蔡月娥 蕭貴米 蕭貴鳳 李致君 張淑香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上訴事件,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再抗告人黃福隆「住○○區○○路○○○巷○○號」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巷○○號」,案由欄「聲請人」應更正為「再抗告人」,主文欄「再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應更正為「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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