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六八號聲請人 謝祥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協和醫院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又當事人聲請再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觀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一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復聲請再審,仍未依前訴訟所行之程序,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三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一○二年六月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自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依上說明,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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