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34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父即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之3),於民國95年12月2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