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664號(原案號:98年度交簡字第22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訟訴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因代行告訴人 張文明 撤回告訴,而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交易字第
66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繼瑜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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