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6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45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依稅法規定限繳日期加五年、清償日期為依稅法規定限繳日期清償,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為 謝美娟 ,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謝美娟欠繳
82、84年度綜合所得稅4,748,84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1仟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31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魚池鄉│東池││980│田│00│09│01.38│全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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