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聲減字第74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五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妨害自由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