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並經確定而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2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50049556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6年8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6年7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