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