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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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士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 律師
陳國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九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九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