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316號

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英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表明系爭本票票面面額,並表明明確請求金額。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