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316號
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英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表明系爭本票票面面額,並表明明確請求金額。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