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26號聲請人台灣賓士資融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郝瑞德 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屴誠科技股│上海商業儲│103年5月31日│79,800元│NTA0000000││││份有限公司│蓄銀行北中│││││││ 林志誠 │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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