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78號聲請人双燕樂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漢民 訴訟代理人 蔡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君偉┌─────────────────────────────────────┐│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大程樂器行│臺灣中小企│103年2月28日│6,828元│AB0000000││││ 曾仁聰 │業銀行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