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16號原告 沈毅富
沈怡文 共同法定代理人 沈文明 被告 張黃麗華
張梅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