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方春意 律師被告乙○○被告高雄縣甲仙鄉公所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柯彩燕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