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謝國允律師被告乙○○被告戊○○具保人丙○○被告甲○○上三人指定辯護人 施吉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11月2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盈志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