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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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3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天帝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孟昭安 律師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8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