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即上訴人 楊文卿 (下稱上訴人)
楊大順 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潔妮 被告即被上訴人 楊文玲 (下稱上訴人)
楊大賢
一、「按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再者起訴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以變更或追加後新訴之訴訟標的核定其價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即甚明。」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25號裁定可稽。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則依上訴人撤回請求被上訴人二人塗銷四筆不動產贈與登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暨變更遺產分割之訴為返還遺產之訴,並聲明:1、確認被繼承人魏雲師於105年11月22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無效。2、被上訴人二人應分別將106年11月14日就坐落於新竹市○○段○○○○○○○○○○號土地,面積3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之土地所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塗銷之事實及上開土地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29,000元以觀,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稽(卷一第12頁),應核定為7,266,098元(計算式:上開土地之核定價額9,329,000元×上訴人之應繼分各1/4,2人合計為1/2=4,66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