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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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告 謝淯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嘉汝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二、被告張嘉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