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八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以法90矯字第○三二一七七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四六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