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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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之上訴事件(本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之上訴事件(鈞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由鈞院法官蔡孟芳審理,惟該法官有客觀事實足證不能就該案件為公平之審理,且該法官目前就該案件仍有執行職務,聲請迴避有實益且屬正當,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本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案件審理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此種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無非係認本院蔡孟芳法官於本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給付工資之上訴事件中有客觀事實足認不能為公平之審理云云,惟聲請人並未釋明蔡孟芳法官於上開案件審理過程究有何執行職務偏頗之虞之客觀事實,復未見聲請人提出其他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足認該法官於上開案件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自難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即謂該法官有偏頗之虞,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麗玉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馮玉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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