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
20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惟若能覓保確保到庭,則無羈押之必要,然被告未能覓保,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母親因罹患癌症,需持續就醫治療,且家境清寒,父親又年邁無工作能力,全家生計僅靠被告工作維持,被告亦對自己之犯行懊悔不已,願接受法律制裁,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前揭照顧家中生計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且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已如前述),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