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140號

原告棕櫚泉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曲庭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秀蘭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完整住戶規約影本1份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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