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666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鏽潔

被告 胡家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447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附表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73,447元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2.095%

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

×

2.345%

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

0.494%

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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