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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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丙○○
            樓
被   告 中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1、原告自73年5月16日起即在被告公司任職,94年5月31日離
職,94年6月1日開始退休,並領取退休金170餘萬元,退
休前其月薪新台幣(以下同)49,446元。
2、94年度之端午節獎金是在94年6月11日發放,94年之年終獎
金是在95年初發放,然被告均未發給原告該些獎金。爰訴請
被告給付94年端午節獎金半個月薪資24,723元、94年年終獎
金82,410元(49,446×4×12分之5)、預告薪資一個月
49,446元,共計156,679元及至補發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3、提出台北郵局第167支局第367號存證信函、被告於95年9
月28日(95)城業字第011號函、被告於96年1月3日(96
)城業字第96001號函、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函、被告公司之
簽呈各一紙為證。
二、被告之答辯:
1、原告在公司表現不佳,曾被懲處過,94年間原告又多次擾亂
公司職場秩序、承辦工作疏失、不服從主管指揮調遣、態度
傲慢不遜,嚴重影響公司正常運作,認其已難達團隊需求,
原擬予以資遣,然原告決定辦理退休,並已領取170餘萬元
之退休金。被告既已申請退休而非被資遣,即無領取預告工
資之依據。
2、依勞動基準法及被告公司工作規則,並無對於離職員工發放
年終獎金、端午節獎金之規定。年終獎金發放之對象應限於
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仍在職者為限,原告於
94年5月底已辦理退休,自不得享有該年度端午節獎金及年
終獎金之權利。
3、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為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
假執行。
4、提出存證信函、離職員工名冊、端午節獎金發放簽呈;公司
內部簽呈、原告自動退休聲請書各一份為證。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出台北郵局第167支局
第367號存證信函、被告於95年9月28日(95)城業字第
011號函、被告於96年1月3日(96)城業字第96001號
函、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函、被告公司之簽呈各一紙為證。被
告對於原告曾是被告公司之員工,然於94年5月31日辦理退
休,已領取退休金170餘萬元等情亦不爭執,此部分原告之
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本案應審究者乃原告於95年5月31日自
被告公司辦理退休後,是否得向被告請求一個月薪資之預告
工資、該年度之端午節獎金及年終獎金?
2、經查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之規定「雇主未依勞動基準
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
間之工資。」,而勞工依同法第53條至第58條,辦理退休者
並無預告工資之規定。本件原告係於94年5月31日主動聲請
退休,其申請書載「職丙○○於中視文化公司服務十九年,
感謝各位長官給予的照顧,今申請退休由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起。丙○○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被告公司並批准發慰
酬金及未休假工資計二個月,原告並領得退休金170餘萬元
等情,為原告所自承,並有原告自動退休聲請書一份在卷足
憑,是原告既以退休之方式離開被告公司,其遽而請求被告
給付一個月薪資之預告工資,顯屬無據。
3、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
,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
,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且觀諸被告公司於92年端午節時聲請核發端午節獎金之
簽呈,其目的在於「為激勵同仁再創佳績,與予在職同仁酌
發之獎勵金」,有該簽呈在卷足憑。足徵依勞動基準法及被
告公司之內規,核發端午節及年終獎金,其對象應是核發時
仍在職之員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之94年度端午節獎金
是在94年6月11日發放,94年年終獎金是在95年初發放,于
發放當時原告已退休並非被告公司之在職員工,自無請求被
告核發之權利。
4、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94年端午節獎金24,723元、94年年終
獎金82,410元、預告工資49,446元,共計156,679元及至補
發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5、本院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1,723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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