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甲○○  臺南縣永
相 對 人 乙○○
            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元,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95
年度南簡字第149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廖建彥
附表計算書:
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⑵複丈費:12,000元。
合計:13,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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