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9號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2號附民原告 林志達
張孝安 附民被告 劉季祐 (原名 劉建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壢簡字第16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