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慧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手機殼壹枚沒收之。
理由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佳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調偵字第76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論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手機殼1枚,洵乃仿冒商標而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佐有鑑定證明書得憑,復經本院遍閱該案卷宗徵究翔實,且為被告違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再觀前開扣案物品,曾歷警方購買收受取得所有權,已非屬於被告所有,附帶敘明。茲檢察官就前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及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