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趙勇翔 被告 宋文騰
鄭美秀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曹馨方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