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回扣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東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沈培錚 律師右聲請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東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扣案之VCD射出成型機三組、DVD出成型機一組、母片刻版機、平版印刷機及網版印刷機各一組等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貼立封條方式查封並以塑膠膜包裹上開機器限制使用,上開查封方法與刑事訴訟法有關之扣押規定意旨不符,爰聲請發還扣押物。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供犯罪所用,且屬於犯人所有之物,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東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 韓起昌 等七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常業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上開扣押物,因體積龐大且價值不斐,又因須保存於無塵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第一次查獲其等於東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內製造VCD色情光碟二千六百片、DVD色情光碟四百片及盜版音樂光碟等物後,因斟酌上情,曾僅予貼立封條,並命另被告甲○○(即東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書立保管條保證該交付保管之前開機台不再使用、製造及任意販賣或遺失;詎被告等仍置法律為無物,擅自移開封條繼續生產,經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於同年三月十一日持搜索票再次前往上址搜索時,復發現盜版音樂光碟裸片四百五十片、及 任賢齊 、 許美靜 等音樂專輯與色情光碟三萬一千二百片等物,經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再度將封條直接貼立於前開供製盜版或色情VCD、DVD機台之轉輪、噴出口等處,以避免被告等人利用訴訟程序期間再行使用前開設備從事不法工作,惟被告等人竟於同年六月間復將前開封條私自移除,此部分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違背查封效力罪提起公訴。惟查,本案經檢察官起訴至本院(九十年三月六日)後,亦陸續接獲被告等人之移送併案審理卷宗,終經檢察官於同年四月三日率員履勘後持行上開對扣押物逐一包裝之強制處分。是以,上開物品,雖價值不低,惟顯係本案之證據,且為得扣押之物,被告等人無視法令一再違反規定,檢察官已採取適當之扣押行為,並無違誤,而本院斟酌上情認亦上開物品已無法再予交付被告等人保管以代扣押,是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