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4號原告總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於本件當事人欄內載列原告公司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應補正之。原告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含應補正部分)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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