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必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學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