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5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林雅婷 債務人 石寶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貳仟肆佰叁拾陸元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