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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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
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後合計淨重零點陸陸公克,空包裝總重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前合計毛重貳拾點叁壹公克,驗後合計淨重拾捌點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11月4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6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上開案件遭扣押之白粉3包、白色晶體4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合計淨重0.66公克,空包裝總重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合計毛重20.31公克,驗後合計淨重18.44公克)無訛,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52303843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11月15日刑鑑字第0950161774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憑。故上開扣押物既分係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